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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辅警岗前训练考核题库
697
单选题

213.某县公安局刑警刘某在上班途中遇到两个人打架,其上前劝阻,其中一人张某出言不逊,刘某便拿出手铐将张某铐在栏杆上,由于用力过猛,致使张某的右手骨折。本案中对张某的受伤,应( )。

A
  由某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B
  由某县公安局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C
  由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
  由某县公安局给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具体涉及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以及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侵权责任的承担。\n\n题干分析:\n1. 主体:刘某是某县公安局的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n2. 时间与情境:刘某在“上班途中”遇到打架,上前劝阻。虽然尚未到达工作岗位,但其行为属于履行警察职责的职务行为,因为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不论是否在正式执勤时间内。\n3. 行为性质:刘某以警察身份出面劝阻,并使用了警械(手铐),该行为具有明显的职权行使特征,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n4. 后果:因使用手铐时用力过猛,导致张某右手骨折,构成人身伤害。\n5. 关键点: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手铐只能在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防止其逃跑或继续危害社会时方可使用。本案中张某虽出言不逊,但并未实施严重暴力行为或其他需要强制约束的情形,刘某使用手铐可能超出必要限度,构成违法使用警械,属于违法行为。\n\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n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n(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n(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n(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n(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n……\n\n本案中,刘某作为公安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致人受伤,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由其所属机关即某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n\n选项分析:\nA:由某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正确。刘某系在职警察,其行为属于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nB:由某县公安局承担刑事赔偿责任——错误。刑事赔偿适用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拘留、逮捕、错判等情形。本案中并无刑事立案或侦查行为,不属于刑事司法活动,故不适用刑事赔偿。\nC:由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错误。虽然刘某个人存在过错,但其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应由国家机关先行赔偿,而非由公务员个人直接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追偿程序中,国家机关才可向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责。\nD:由某县公安局给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错误。“经济补偿”通常指无过错情况下的道义性补助,而本案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应适用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政赔偿”,而非酌情补偿。\n\n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 A:由某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点:

民警伤人赔偿责任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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