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12.下列行政案件中,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是( )。
A
张某知道刘某和自己一样对同学江某有积怨,挑唆刘某如果教训了江某就送刘某一部手机。刘某果真趁黑夜用刀划伤江某
B
陈某掌握了华某盗窃的事实,威逼华某帮自己教训同学江某,否则就告发华某。华某害怕,趁黑夜用刀刺伤江某
C
张某酗酒后在某学校门口拦截不相识的江某,并把江某的头部砸伤
D
陶某要谢某为其理发,谢某以下班为由拒绝,陶某殴打谢某逼其理发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这是一道关于行政法中**故意伤害行为认定**以及**共同违法/责任能力**的法律题目。我们需要分析每个选项中的行为性质,找出哪一个**不构成**通常意义上的“故意伤害”(在行政案件语境下,通常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身体行为,但本题更侧重于考察行为的主观故意、因果关系及特殊情形如醉酒的责任承担,或者题目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语境陷阱,需结合选项对比分析)。
*注意:题目问的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是”,而给出的参考答案是 C。我们需要解析为什么 C 是答案,或者分析题目是否存在表述上的特殊性。通常来说,A、B、D 都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让我们仔细审视 C 选项。*
**实际上,这道题的常规法律逻辑如下:**
1. **A 选项(教唆伤害):**
* 张某挑唆刘某教训江某,并许诺奖励。刘某实施伤害行为。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或刑法原理,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张某和刘某构成共同违法(或犯罪,视伤情而定)。张某虽未直接动手,但其教唆行为与伤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且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因此,该案中存在故意伤害行为(由刘某实施,张某共犯/教唆)。
2. **B 选项(胁迫伤害):**
* 陈某威逼华某教训江某。华某因害怕而实施伤害。
* 陈某是胁迫者,华某是被胁迫者。虽然华某可能因受胁迫而减轻或免除处罚,但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江某的伤害(间接正犯或共同违法中的主犯)。该案整体性质仍属于故意伤害案件。
3. **D 选项(直接伤害):**
* 陶某因谢某拒绝理发而殴打谢某。
* 这是典型的因琐事引发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有殴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4. **C 选项(寻衅滋事 vs 故意伤害):**
* 张某酗酒后拦截**不相识**的江某,并将其头部砸伤。
* **关键点分析:**
* **对象不特定/无事生非:** 张某与江某不相识,无冤无仇,随意拦截并殴打。这种行为特征更符合**寻衅滋事**(Provoking trouble)的构成要件,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法律竞合:** 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伤害,但在行政案件定性中,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随意殴打不特定陌生人,通常优先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而非单纯的因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
* **醉酒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不是免责理由,也不改变行为性质,但影响定性方向。
* **题意解读:** 题目问“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是”,这里的“故意伤害”可能指的是狭义的、基于特定矛盾或明确伤害意图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类案件,而 C 选项因其“随意性”和“针对不特定对象”,在法律定性上常被归类为**寻衅滋事**。在某些考试语境下,会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作为两个互斥的罪名/违法行为名称进行区分。
**综上所述:**
A、B、D 均是基于特定人际关系或矛盾(积怨、把柄、服务纠纷)产生的针对特定对象的伤害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或殴打他人)无疑。
C 选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随意殴打,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在单选题中,若必须选出一个“不属于典型故意伤害(基于矛盾冲突)”的选项,C 是最合适的,因为它属于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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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区别,以及共同违法、胁迫、教唆等情形的认定。
1. **A 项:构成故意伤害(教唆)。**
张某教唆刘某伤害江某,刘某实施了伤害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张某与刘某在主观上均有伤害江某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伤害结果,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性质上属于故意伤害案件。
2. **B 项:构成故意伤害(胁迫)。**
陈某胁迫华某伤害江某。陈某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通过胁迫手段利用华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华某虽受胁迫,但案件的整体性质依然是对他人的身体伤害。陈某作为胁迫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案属于故意伤害性质。
3. **D 项:构成故意伤害(直接实施)。**
陶某因谢某拒绝服务而殴打谢某,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侵犯了谢某的身体健康权,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或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
4. **C 项:通常认定为寻衅滋事,而非单纯的故意伤害。**
* **行为特征:** 张某酗酒后拦截**不相识**的江某并砸伤其头部。这种行为具有**随意性**、**无故性**和**针对不特定对象**的特点。
* **法律定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包括“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的典型表现之一。
* **区别关键:** “故意伤害”(或殴打他人)通常基于特定的矛盾、纠纷或明确的伤害意图针对特定人;而“寻衅滋事”中的殴打往往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或随意的。
* **结论:** 在行政案件定性中,C 选项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四个选项中,A、B、D 均明确属于基于特定因果关系的故意伤害行为,而 C 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故本题选 C。
**补充说明:**
虽然从广义上讲,寻衅滋事中的殴打也造成了身体伤害,但在法律实务和考试分类中,当行为符合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不特定人”的特征时,优先适用寻衅滋事的条款,而不单纯定为故意伤害(殴打他人)。这是本题考察的重点——**行为性质的准确界定**。
相关知识点:
行政案件中故意伤害认定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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