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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 ),第一条:严禁在 _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在公安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_ 。
408.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九条: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 _相违背的活动。
407.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八条: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_ 、_ 等网络社交群体。
406.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七条: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_ 。
405.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六条: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 _,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 _标志与符号。
404.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五条: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 _、图片、 _。
403.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四条: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_ 或者_ 。
402.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三条:不准制作、传播_ 、不实信息和 _。
401.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二条:不准制作、传播诋毁_ 、 _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各种负面信息。
400.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一条: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 _、路线、方针、 _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