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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991.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单选题
990.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治理。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单选题
989.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单选题
988.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治理和依法赔偿。()
单选题
987.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应当对受灾群众给予适当救助。()
单选题
986.因抢险救灾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
单选题
985.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
单选题
984.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
单选题
983.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不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单选题
982.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