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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与非常态减灾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996.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存在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风险的区域。()
99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994.侵占、损毁、损坏、擅自移动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标志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照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992.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991.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990.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治理。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989.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988.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治理和依法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