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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需要其他措施。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全体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无需要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在合格人员的指导下,可以上岗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