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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提出,要“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安全生产费用是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培训的资金。
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减少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施工工序的“三违”现象发生。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需要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