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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础上,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演练的具体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应定期将巡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在本区域范围内及时进行公开通报,同时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原则上,巡查通报不应少于每(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在工程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区建管部门开具( )。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区建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专家或购买技术服务参与工程巡查工作,但应遵循( )原则。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 )。
监督机构在完成监督工作后所形成的监督档案,自归档之日起,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统一为(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后,应派监督人员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不包括建筑施工行业。
工地现场施工完工后,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等相关资料,以及施工总包单位填报的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 ),进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