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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不需要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然管理类别有所不同,但接受的安全生产知识没有区别。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只是指施工项目这一个工作层面。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以下这一项:有严格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全部企业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