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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只需要落实到企业负责人,不需要落实到每个从业人员。
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不需经本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即可在沪持证上岗从业。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某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应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考核机关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安管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根据住建部令(第17号)的规定,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不需要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虽然管理类别有所不同,但接受的安全生产知识没有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