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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后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规定,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补贴待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