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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到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半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后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