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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关于事故上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6米。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需要相关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到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