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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事故报告后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建筑垃圾必须在当日完成清运。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区管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市管项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本市规定,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管线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敞开式围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关于事故上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6米。
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需要相关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