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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7天;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0天;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事故报告后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建筑垃圾必须在当日完成清运。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区管项目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督机构报告;市管项目向市安质监总站报告。
本市规定,线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或者仅在夜间施工的管线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使用敞开式围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关于事故上报的具体要求,参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实施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