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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7天;发生较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0天;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项目,停工整改不得少于15天。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城市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事故报告后情况发生变化,以及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建筑垃圾必须在当日完成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