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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除取消事故项目评优资格外,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规定的实施范围为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纳入诚信记录,同时约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拒不停工整改的工地,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员的管理,执行本市实有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