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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或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处( )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或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或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3.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或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或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或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的罚款。
2.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1.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 )的罚款。
1.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或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罚款。
3.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或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以下罚款。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由( )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