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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运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有关作业要按程序征求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186)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185)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敢为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
(18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加强政府部门、运营单位与街道、社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广警企共建、街企共建等专群结合的综治模式。
(183)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
(18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行业共享机制和设施设备运行质量公开及追溯机制,加强全面质量监管。
(18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
(430)根据《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企业应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29)根据《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企业应对运营管理、服务进行记录,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充换电记录、运行日志、用户交易记录、账单记录、设备及电池检修维护记录、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客户投诉处理记录等。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齐全完整。
(428)根据《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分散充电设施的设备维护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应对设备进行不定期巡检,及时上报、处理发现的故障并记录,保证设备运行状态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