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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根据《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268)根据《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电池更换站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动力电池的更换、维护、保养、存放等作业。
(267)根据《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测与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运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形成记录,确保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66)根据《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应制定相应设施操作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并建立完整准确的管理台账。
(26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26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26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可以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26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6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26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