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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遇雨、雾、风沙天气时,应注意路面情况与行人、车辆动态、打开灯光,加速通过。
(287)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286)出租汽车出车前绕车检查时,应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是否完好可用。
(285)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出发前,应检查轮胎,包括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有无液体渗漏现象。
(284)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3)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282)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企业进行驾驶员招聘时,可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281)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280)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279)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