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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3.使用执法记录仪为相关工作( )或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352.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51.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50.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49.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48.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4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346.各支、大队应当对本单位及所属中队的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应计入单位和空警的执法执勤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 )。
2345.执法记录仪损坏需进行维修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 )小时内交由支、大队综合部门统一进行维修。
234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的执法执勤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