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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为( )、( )、( )。
4.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 )的一律不动火,凡是( )的一律不得动火,凡是( )原则上应当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 )作业。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的方式包括在生产装置区、油气装卸作业区和罐区、加油(气)站,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 )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2.动火作业是指在直接或者间接产生( )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 )、( )或者( )的作业。
1.动火作业的作业许可证时限: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不超过( )小时,二级动火作业不超过( )小时。
10.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在执行工作界面交接时,应对照“( )”共同确认能量已隔离或去除。当任意一方对上锁、隔离的充分性、完整性有疑虑时,均应现场核查( )并确认( )。
9.隔离方案编制前需确认( )或( )与作业现场一致。若现场工艺情况发生变更,应重新制定隔离方案。
8.电气设备电源隔离应有明显( ),电源设备应断开全部( ),对可能存有残余电荷的电气设备应逐相充分( ),确认隔离有效后上锁挂牌。
7.当使用单阀隔离( )、( )或压力大于( )(表压),温度高于( )或大于( )的介质时,应增加额外的控制措施并得到批准。
6.( )原则上不适用于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有毒、有害介质隔离,当工艺条件限制而采取此类方式进行隔离时,应增加额外的控制措施并得到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