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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18.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可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316.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1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
313.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12.根据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11.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0.只要具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不问数额,一律以挪用特定款物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