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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程序方面的情况,予以告知,并记录在案。
393.周某涉嫌特别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马某要求会见周某。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392.甲公安局民警丁某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中,需要乙公安局扣押与犯罪有关的财物,丁某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391.犯罪嫌疑人甲,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390.被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张某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因琐事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知批准机关。
389.某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甲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不应当受理。
388.甲虐待女儿乙的刑事案件,未致使乙重伤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87.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386.侦查人员柳某、王某在办理杨某某涉嫌抢劫案件过程中,把杨某某的照片混在10张照片中,组织目击者甲和乙分别进行了辨认。
385.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将张某与其他6名无关人员混在一起让目击者甲、乙、丙3人分别进行了辨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