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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根据《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制度,组织对自然灾害风险点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加固、隔离等相应处置措施。
根据《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报告。
根据《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1〕47号)》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委派,由应急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安全总监的委派人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受委派企业意见,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安全总监任职手续。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