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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11月7日10时许,张三在三甲街道郭家村10号门前村路上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用铁锹推李四时李四用手抓住铁锹,张三在推拉铁锹过程中将前来进行劝解的王五推倒在地,后又将李四招推倒在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于2017年1月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三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2、张三起诉后,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申请延期提供证据,则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1、2016年11月7日10时许,张三在三甲街道郭家村10号门前村路上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用铁锹推李四时李四用手抓住铁锹,张三在推拉铁锹过程中将前来进行劝解的王五推倒在地,后又将李四招推倒在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于2017年1月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三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1、张三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为:
1、2016年8月,原告郑清坚未经审批在其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五星路20号的房屋周围建造围墙。2016年8月18日,温州市洞头区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原告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9月26日,被告大门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上述围墙进行了拆除。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4、关于裁判文书中法律规范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2016年8月,原告郑清坚未经审批在其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五星路20号的房屋周围建造围墙。2016年8月18日,温州市洞头区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原告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9月26日,被告大门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上述围墙进行了拆除。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3、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1、2016年8月,原告郑清坚未经审批在其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五星路20号的房屋周围建造围墙。2016年8月18日,温州市洞头区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原告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9月26日,被告大门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上述围墙进行了拆除。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2、下列哪些情形中,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
1、2016年8月,原告郑清坚未经审批在其坐落于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五星路20号的房屋周围建造围墙。2016年8月18日,温州市洞头区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对原告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9月26日,被告大门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的上述围墙进行了拆除。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1、本案中被告大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行为是什么行政行为?
1、A市规划局接受B有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开发C工程,胡某在C工程旁有营业用房一处,其认为上述C工程建设完成后,将侵害其商业用房的相邻权,并使商业价值受到显著影响,同时市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之前,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属于程序违法,胡某认为A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向A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市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规划许可未侵犯其权利,于是作出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胡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4、如果本案诉争地块房屋已建成,法院该如何判决?
1、A市规划局接受B有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开发C工程,胡某在C工程旁有营业用房一处,其认为上述C工程建设完成后,将侵害其商业用房的相邻权,并使商业价值受到显著影响,同时市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之前,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属于程序违法,胡某认为A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向A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市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规划许可未侵犯其权利,于是作出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胡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3、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胡某的起诉?
1、A市规划局接受B有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开发C工程,胡某在C工程旁有营业用房一处,其认为上述C工程建设完成后,将侵害其商业用房的相邻权,并使商业价值受到显著影响,同时市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之前,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属于程序违法,胡某认为A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向A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市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规划许可未侵犯其权利,于是作出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胡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2、胡某应当如何起诉?
1、A市规划局接受B有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开发C工程,胡某在C工程旁有营业用房一处,其认为上述C工程建设完成后,将侵害其商业用房的相邻权,并使商业价值受到显著影响,同时市规划局作出行政许可之前,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属于程序违法,胡某认为A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向A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市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规划许可未侵犯其权利,于是作出维持原行为的复议决定,胡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1、胡某是否具有行政复议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