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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7月,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树木,被A县林业局和A县环保局以两个机关的名义联合处罚500元,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盖了两个机关的印章,王某不服。2、若王某先向A县政府提出复议请求,A县政府经过复议后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本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人为:()。
1、2017年7月,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树木,被A县林业局和A县环保局以两个机关的名义联合处罚500元,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盖了两个机关的印章,王某不服。1、若王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本案的被告为()。
1、小W等120户居民的房屋被拆迁后,被安置于由恒信房产公司修筑的世纪花园住宅小区。2017年5月8日,恒信房产公司向市建设局报告,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已经建成,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同时提供了竣工综合验收所需的各种验收资料。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总得分为80.5分,无不合格项目。据此,市建设局于2017年6月18日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了15号验收合格证。夏某等20户居民认为,在市建设局验收时,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电表,明显不具备竣工合格条件,市建设局却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验收合格证,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4、若小区有代表人,则代表人:()。
1、小W等120户居民的房屋被拆迁后,被安置于由恒信房产公司修筑的世纪花园住宅小区。2017年5月8日,恒信房产公司向市建设局报告,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已经建成,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同时提供了竣工综合验收所需的各种验收资料。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总得分为80.5分,无不合格项目。据此,市建设局于2017年6月18日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了15号验收合格证。夏某等20户居民认为,在市建设局验收时,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电表,明显不具备竣工合格条件,市建设局却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验收合格证,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3、小W等人因为人数众多,应当()。
1、小W等120户居民的房屋被拆迁后,被安置于由恒信房产公司修筑的世纪花园住宅小区。2017年5月8日,恒信房产公司向市建设局报告,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已经建成,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同时提供了竣工综合验收所需的各种验收资料。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总得分为80.5分,无不合格项目。据此,市建设局于2017年6月18日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了15号验收合格证。夏某等20户居民认为,在市建设局验收时,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电表,明显不具备竣工合格条件,市建设局却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验收合格证,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2、若小区中的住户有人既不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实体诉权的,应当追加为()。
1、小W等120户居民的房屋被拆迁后,被安置于由恒信房产公司修筑的世纪花园住宅小区。2017年5月8日,恒信房产公司向市建设局报告,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已经建成,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同时提供了竣工综合验收所需的各种验收资料。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总得分为80.5分,无不合格项目。据此,市建设局于2017年6月18日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了15号验收合格证。夏某等20户居民认为,在市建设局验收时,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电表,明显不具备竣工合格条件,市建设局却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验收合格证,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1、恒信房产公司能否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到诉讼中?他的法律身份是什么?
1、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万元,孙某向县政府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认为孙某虽然没有超生,但是构成了未婚生育,于是决定驳回了孙某的复议请求,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4、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来承担。
1、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万元,孙某向县政府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认为孙某虽然没有超生,但是构成了未婚生育,于是决定驳回了孙某的复议请求,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3、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计生委的征收抚养费的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
1、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万元,孙某向县政府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认为孙某虽然没有超生,但是构成了未婚生育,于是决定驳回了孙某的复议请求,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2、若孙某只以县计生委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万元,孙某向县政府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认为孙某虽然没有超生,但是构成了未婚生育,于是决定驳回了孙某的复议请求,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1、本案的被告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