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横山县波罗镇杨沙畔村村民杨某某报警称邻居高某某以泼粪的方式侮辱了他。经查,高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上午,和杨某某发生争吵后,向杨某某身上泼洒了尿和粪。榆林市横山分局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2、若高某某起诉,但起诉时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则法院应当:
1、横山县波罗镇杨沙畔村村民杨某某报警称邻居高某某以泼粪的方式侮辱了他。经查,高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上午,和杨某某发生争吵后,向杨某某身上泼洒了尿和粪。榆林市横山分局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1、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何种行政行为?
1、2017年,甲县环保局认定王某乱砍乱伐,决定对王某征收环境治理费40000元。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购买树苗费。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4、本案中的征费行为是一种()
1、2017年,甲县环保局认定王某乱砍乱伐,决定对王某征收环境治理费40000元。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购买树苗费。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3、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的征收环境治理费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
1、2017年,甲县环保局认定王某乱砍乱伐,决定对王某征收环境治理费40000元。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购买树苗费。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2、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作出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1、2017年,甲县环保局认定王某乱砍乱伐,决定对王某征收环境治理费40000元。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购买树苗费。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
1、2012年10月26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杨元爱位于临沂市金三路与临西二路交汇处东100米南侧的诊疗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于2012年10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杨元爱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2年11月22日作出文号临兰卫医罚字(2012)第LP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杨元爱作出: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B超机壹台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2012年10月26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杨元爱位于临沂市金三路与临西二路交汇处东100米南侧的诊疗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于2012年10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杨元爱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2年11月22日作出文号临兰卫医罚字(2012)第LP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杨元爱作出: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B超机壹台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1、2012年10月26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杨元爱位于临沂市金三路与临西二路交汇处东100米南侧的诊疗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于2012年10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杨元爱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2年11月22日作出文号临兰卫医罚字(2012)第LP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杨元爱作出: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B超机壹台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杨元爱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1、2012年10月26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杨元爱位于临沂市金三路与临西二路交汇处东100米南侧的诊疗场所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于2012年10月29日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杨元爱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2年11月22日作出文号临兰卫医罚字(2012)第LP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杨元爱作出: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B超机壹台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