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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2月,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朱如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朱如云位于鉴湖镇念亩头村三层楼住房的建筑面积为216.60平方米。因朱如云房屋涉及拆迁,经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丈量,朱如云位于城南街道念亩头村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87.24平方米。2016年9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向朱如云作出《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18日前无条件自行腾空拆除,逾期未腾空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因朱如云逾期未腾空拆除,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4、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1、2002年2月,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朱如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朱如云位于鉴湖镇念亩头村三层楼住房的建筑面积为216.60平方米。因朱如云房屋涉及拆迁,经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丈量,朱如云位于城南街道念亩头村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87.24平方米。2016年9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向朱如云作出《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18日前无条件自行腾空拆除,逾期未腾空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因朱如云逾期未腾空拆除,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3、朱如云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朱如云补正;朱如云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作何处理?
1、2002年2月,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朱如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朱如云位于鉴湖镇念亩头村三层楼住房的建筑面积为216.60平方米。因朱如云房屋涉及拆迁,经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丈量,朱如云位于城南街道念亩头村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87.24平方米。2016年9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向朱如云作出《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18日前无条件自行腾空拆除,逾期未腾空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因朱如云逾期未腾空拆除,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2、朱如云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其起诉期限,则朱如云最迟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内起诉。
1、2002年2月,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朱如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朱如云位于鉴湖镇念亩头村三层楼住房的建筑面积为216.60平方米。因朱如云房屋涉及拆迁,经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丈量,朱如云位于城南街道念亩头村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87.24平方米。2016年9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向朱如云作出《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18日前无条件自行腾空拆除,逾期未腾空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因朱如云逾期未腾空拆除,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1、本案中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
1、2017年5月21日,经常居住地为浙江杭州的张一兵以收回乐园大厦步行街的经营管理权为名,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煽动非法集会,5月23日上午8时许,100多名群众在张一兵煽动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乐园大厦东门口非法集会且不听劝阻。因张一兵不听劝阻,坚持集会,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对张一兵口头传唤,将其带离现场。2017年5月24日,清江浦分局向张一兵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送达,当日作出清公(管)行罚决字[2017]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张一兵,决定对张一兵行政拘留十二日,当日执行。4、本案中,张一兵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法院通知其限期补正,则法院的立案期限从哪天起算?
1、2017年5月21日,经常居住地为浙江杭州的张一兵以收回乐园大厦步行街的经营管理权为名,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煽动非法集会,5月23日上午8时许,100多名群众在张一兵煽动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乐园大厦东门口非法集会且不听劝阻。因张一兵不听劝阻,坚持集会,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对张一兵口头传唤,将其带离现场。2017年5月24日,清江浦分局向张一兵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送达,当日作出清公(管)行罚决字[2017]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张一兵,决定对张一兵行政拘留十二日,当日执行。3、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1、2017年5月21日,经常居住地为浙江杭州的张一兵以收回乐园大厦步行街的经营管理权为名,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煽动非法集会,5月23日上午8时许,100多名群众在张一兵煽动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乐园大厦东门口非法集会且不听劝阻。因张一兵不听劝阻,坚持集会,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对张一兵口头传唤,将其带离现场。2017年5月24日,清江浦分局向张一兵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送达,当日作出清公(管)行罚决字[2017]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张一兵,决定对张一兵行政拘留十二日,当日执行。2、复议机关维持了复议决定,张一兵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欲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1、2017年5月21日,经常居住地为浙江杭州的张一兵以收回乐园大厦步行街的经营管理权为名,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煽动非法集会,5月23日上午8时许,100多名群众在张一兵煽动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乐园大厦东门口非法集会且不听劝阻。因张一兵不听劝阻,坚持集会,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对张一兵口头传唤,将其带离现场。2017年5月24日,清江浦分局向张一兵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送达,当日作出清公(管)行罚决字[2017]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张一兵,决定对张一兵行政拘留十二日,当日执行。1、张一兵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机关为:
1、2009年10月,杨某和王某因购物与个体经营者李某发生激烈争执并进而相互殴打。当地区公安分局在接到报案后,对杨某和王某做出罚款500的处罚决定,杨某和王某均对处罚决定不服,均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若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区公安分局将罚款500元,改为罚款200元,杨某和王某对此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
1、2009年10月,杨某和王某因购物与个体经营者李某发生激烈争执并进而相互殴打。当地区公安分局在接到报案后,对杨某和王某做出罚款500的处罚决定,杨某和王某均对处罚决定不服,均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