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2016年9月11日,丁剑某与他人相约去北京上访,9月18日被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公安局集中训诫教育。2016年9月27日上午,丁剑某与丁孟某、丁秋某等六人又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准备上访,在过安检时被查出包里的上访材料而被遣返,铜鼓县公安局于9月28日对丁剑某等人再次进行训诫谈话,并于2016年9月29日对丁剑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丁剑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丁剑某欲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则应当在()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1、2016年9月11日,丁剑某与他人相约去北京上访,9月18日被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公安局集中训诫教育。2016年9月27日上午,丁剑某与丁孟某、丁秋某等六人又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准备上访,在过安检时被查出包里的上访材料而被遣返,铜鼓县公安局于9月28日对丁剑某等人再次进行训诫谈话,并于2016年9月29日对丁剑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丁剑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丁剑某()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1、2005年6月2日,金堂县工商局对李四的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李四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县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决定扣留李四的32台电脑主机。4、李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承担。
1、2005年6月2日,金堂县工商局对李四的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李四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县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决定扣留李四的32台电脑主机。3、李四欲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则应当在()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1、2005年6月2日,金堂县工商局对李四的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李四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县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决定扣留李四的32台电脑主机。2、李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1、2005年6月2日,金堂县工商局对李四的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李四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县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的规定,决定扣留李四的32台电脑主机。1、金堂县工商局扣留李四32台电脑主机属于何种行政行为?
1、2002年2月,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朱如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朱如云位于鉴湖镇念亩头村三层楼住房的建筑面积为216.60平方米。因朱如云房屋涉及拆迁,经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丈量,朱如云位于城南街道念亩头村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87.24平方米。2016年9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向朱如云作出《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18日前无条件自行腾空拆除,逾期未腾空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因朱如云逾期未腾空拆除,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4、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1、2002年2月,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朱如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朱如云位于鉴湖镇念亩头村三层楼住房的建筑面积为216.60平方米。因朱如云房屋涉及拆迁,经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丈量,朱如云位于城南街道念亩头村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87.24平方米。2016年9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向朱如云作出《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18日前无条件自行腾空拆除,逾期未腾空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因朱如云逾期未腾空拆除,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3、朱如云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朱如云补正;朱如云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作何处理?
1、2002年2月,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朱如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朱如云位于鉴湖镇念亩头村三层楼住房的建筑面积为216.60平方米。因朱如云房屋涉及拆迁,经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丈量,朱如云位于城南街道念亩头村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87.24平方米。2016年9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向朱如云作出《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18日前无条件自行腾空拆除,逾期未腾空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因朱如云逾期未腾空拆除,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2、朱如云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其起诉期限,则朱如云最迟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内起诉。
1、2002年2月,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朱如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朱如云位于鉴湖镇念亩头村三层楼住房的建筑面积为216.60平方米。因朱如云房屋涉及拆迁,经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丈量,朱如云位于城南街道念亩头村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合计为287.24平方米。2016年9月14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向朱如云作出《限期整改决定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18日前无条件自行腾空拆除,逾期未腾空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因朱如云逾期未腾空拆除,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于2016年9月18日将涉案建筑物强制拆除。1、本案中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