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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10、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9、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7、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6、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可以直接受理。
5、依法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申请之日起10日,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