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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9、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可以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没有出庭,且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先向该监察机关或该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6、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但无需承担法律后果。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4、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3、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2、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1、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