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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单选题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单选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单选题
10、若当事人逾期申请法院执行法律判决,法院一概不予准许。
单选题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只能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在一审开庭审理后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
单选题
8、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单选题
7、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
单选题
6、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审理前提出。
单选题
5、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准许。
单选题
4、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不需要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