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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
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重大事故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安全总监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