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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汽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点的平整度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和说明书要求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督促落实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汽车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汽车起重机,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汽车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汽车起重机进场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