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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
13.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1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
11.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
10.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索赔过期作废制度。( )
9.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索赔过期作废制度。( )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6.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遵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
5.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