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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