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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 )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 )风险,制定本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修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可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增值税、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