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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
65.定密不当主要有5种情形:权限不当,依据不当,程序不当,内容不当,标志不当。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实的定密不当问题,要及时发出纠正建议书,限期纠正。有关机关、单位接到纠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 )
64.不得使用未采取密码保护的通信系统传输涉密信息。( )
63.涉密人员离职后,脱密期内应当主动向原机关、单位定期报告个人有关情况。( )
62.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
61.被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确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非经该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的决定,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对此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
60.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
59.县级机关需要申请绝密级定密权,应当经市级机关同意后,再向省级机关提出定密授权申请。对于申请定密授权这一事项本身属于国家秘密,需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情况,申请授权机关、单位可以直接越级向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 )
58.保密工作是党的活动的重要内容,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范畴。( )
57.指定定密责任人是机关、单位从实际需要出发,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的,可以是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定密的日常具体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