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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依法应当关闭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