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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仅指为谋取利益而非法销售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控告,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