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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零部件探伤规则》(铁总运〔2014〕306号)对机车车轴、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灵敏度规定:车轮轮辋(轮箍) C1~C3(辅、小)修超声横波探伤灵敏度为Φ3×30mm横孔当量
《机车零部件探伤规则》(铁总运〔2014〕306号)对机车车轴、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灵敏度规定:车轮轮辋(轮箍)C4、C5(中、大修)修超声纵波探伤灵敏度为Φ2mm平底孔当量。
《机车零部件探伤规则》(铁总运〔2014〕306号)对机车车轴、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灵敏度规定:车轮轮辋(轮箍)C4、C5(中、大修)修超声横波探伤灵敏度为Φ3×30mm横孔当量;
《机车零部件探伤规则》(铁总运〔2014〕306号)对机车车轴超声波探伤灵敏度规定:车轴镶入部超声探伤灵敏度为2mm人工刻槽。
Q/CR331.2-2018《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2部分:轮箍和整体车轮轮辋超声检测》中对机车在役整体轮轮辋辋裂探伤质量标准的规定:允许存在的辋裂应跟踪检查。
Q/CR331.2-2018《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2部分:轮箍和整体车轮轮辋超声检测》中对机车在役整体轮轮辋辋裂探伤质量标准的规定:两个相邻的缺陷间距小于或等于5mm者,合并为一处缺陷计算。
Q/CR331.2-2018《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2部分:轮箍和整体车轮轮辋超声检测》中对机车在役整体轮轮辋辋裂探伤质量标准的规定:缺陷距踏面距离大于35mm,当量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m2时,允许存在;当量面积大于100mm2时,应报废。
Q/CR331.2-2018《机车在役零部件无损检测 第2部分:轮箍和整体车轮轮辋超声检测》中对机车在役整体轮轮辋辋裂探伤质量标准的规定:缺陷距踏面距离小于或等于35mm,当量面积小于或等于30mm2时,允许存在;当量面积大于30mm2时,应消除,无法消除时应报废。
“552”号文规定:机车辅、小修(C1、C2、C3)机车探伤记录应“一车一档“;机车大、中修(C4)机车探伤记录应”一车一本”。
《机车零部件探伤规则》(铁总运[2014]306号)中规定斜探头、小角度探头的声束偏斜角小于2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