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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舱乘务员所服务的机型数量应当不超过三种,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运行的机型中有两种机型在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上相类似,经局方批准可增加至四种。( )
除非机组成员在前一个飞行值勤期结束后至下一个飞行值勤期开始前,获得了至少连续10个小时的休息期,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且任何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任何飞行值勤任务。( )
当合格证持有人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值勤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飞行值勤期.当不计入飞行值勤期时,在飞行值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期。( )
如果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者6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当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
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行任务或主备份前的168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
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和值勤时间。( )
按照CCAR-121R7第121.493条 客舱乘务员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的规定,客舱乘务员任一日历月飞行值勤期不得超230小时。( )
按照CCAR-121R7第121.493条 客舱乘务员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的规定,客舱乘务员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飞行值勤期不得超70小时。( )
按照CCAR-121R7第121.493条 客舱乘务员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的规定,客舱乘务员的任一日历月的飞行小时不得超过110小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