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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制定应急计划并提供资源保护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根据《附件17》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做出安排,调查、排除和或在必要时处置机场内可疑的危险装置或其他潜在的危险。
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该航空器进行搜查,以查出隐藏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在此之前可以向有关的运营人发出搜查通知。
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对该航空器进行搜查,以查出隐藏的武器、炸药或其他危险装置、物品和物质。
根据《附件17》的规定,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如果该航空器已经离场,只需将该航空器的到达时间通知有关国家的有关机场当局。
根据《附件17》的规定,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如果该航空器已经离场,只需将该航空器的到达时间通知和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根据《附件17》的规定,当有可靠情报表明一架航空器可能遭受到非法干扰行为时,如果它仍在地面,每一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该航空器。
《附件17》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当有旅客因司法或行政程序而强制旅行时通知航空器运营人和机长,以便实施适当的保安管制。
《附件17》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确保提供从该国出发的航班的运营人,在其保安方案中包含措施和程序,以确保在载运因司法或行政程序而强制旅行的旅客时其航空器上的安全。
《附件17》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对航空承运人载运因司法或行政程序强制乘机旅行而具有潜在扰乱性的旅客做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