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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7.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6.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按照不超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比例,金融企业()部分计算的利息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44.《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房资发〔2020〕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上限分别为()。
14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142.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
141.职工福利费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
14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3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在税前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