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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26.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5.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需达到法定资本人民币三万元的最低限额。
24.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五百万元。
23.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仅当实际行使该权利,才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2.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固定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21.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20.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19.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18.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购买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