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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所得减免需要以项目的收入减去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并经过纳税调整,核算出单个项目所得,再对每个项目根据文件规定进行减免,同一类别不同项目无需进行单独核算。
12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1.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12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19.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118.企业所发生的成本,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117.企业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可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116.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报送资料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115.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分支机构应汇总纳税,不需要审批或到税务机关备案。
11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