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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25.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23.所得减免需要以项目的收入减去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并经过纳税调整,核算出单个项目所得,再对每个项目根据文件规定进行减免,同一类别不同项目无需进行单独核算。
12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1.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12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19.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118.企业所发生的成本,必须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销售商品等过程中的支出和耗费。
117.企业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可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