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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
39.对于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核准载运船上人员12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经本局签注的垃圾记录簿,以记录每次排放作业情况。( )
38.对于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核准载运船上人员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一份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对垃圾收集、储存、处理提供书面程序,且应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 )
37.凡船长为12m及以上的所有船舶,应设置告示牌以便船员及乘客知道关于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告示牌的规格、内容及安装位置应符合本局的有关规定。( )
36.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内河船舶,应在船上备有一份《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
35.燃油舱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因船舶的碰撞而造成的溢油。对单舱容积为30m³及以上的燃油舱,其布置距船体外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76m。( )
34.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大于等于220kW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油水分离设备。( )
33.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并配有本局规定的油类记录簿。( )
32.高速船应每年进行一次船底外部检查。( )
31.内河营运船舶在换证检验间隔期内应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查,其中一次应结合换证检验进行,另一次一般结合中间检验或在两次中间检验之间进行,且两次船底外部检查的间隔期不超过换证检验间隔期的2/3。( )
